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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设定依据
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,国务院令第645号、第666号、第676号修改)第十五条:申请从事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,申请人应当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;审查合格的,组织进行现场审核,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。 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3〕44号)附件第31项:设立饲料添加剂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。处理决定: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。
二、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类别
单一饲料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、浓缩饲料、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。
三、设立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,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,并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与生产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、设备和仓储设施;
(二)有与生产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;
(三)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、人员、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;
(四)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、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;
(五)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;
(六)农业部制定的饲料、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四、资料清单
1、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许可申请表;
2、厂区布局图,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,不是示意图;
3、生产工艺流程图,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,不是方框图;
4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。
五、办理流程: